法考主观题:民法-真题总结.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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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主观题:民法-真题总结

●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

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

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

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混合担保的实现顺序(物保+人保)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

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动产浮动抵押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

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

的动产优先受偿。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的解除

●约定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当

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

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

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

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

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标的物的风险移转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标的转让

●《保险法》第49条第1款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租赁合同

●合同解除权: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

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代为履行抗辩权: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

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

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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