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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名词解释
依法治教:是指依据法律管理教育、从事教育和发展教育。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亦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化的表现形式,是教育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之一。一般包括物、行为、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等。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根据教育法律上特定的责任关系并由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引起的,表现为法律责任方式的不利后果。
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不作为。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按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向主管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认定制度,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的特定条件和资格。
填空
教育法起源于西方国家,由夸美纽斯提出。西方国家开始制定和颁布工厂法,工厂法中的教育条款是最早的现代教育立法形式。
2.教育法从其本体形式而言,它是一种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以权力和义务为特有的表现形式。
3.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4.宪法是一国根本大法,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教育立法的根本原则。原则主要有: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宪法至上等。
5.教育法律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
6.教育法规分为: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教育法规
7.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要素):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
8.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9.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教育刑事法律关系
10.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一关系反映的是国家相对人的纵向关系。
11.教育关系法律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公民等。在华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财团法人也可以成为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12.物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类。
13.行为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
14.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则无所谓法律关系。
15.教育法律责任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法律的责任关系,二是法律的责任方式。
16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三种方式: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17,教育法律救济的基本特征:以纠纷存在为基础、以损害事实为前提、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
18.我国《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19.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法定性、专门性、非诉讼性。
20.学生申诉制度的特征:法定性、特定性。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经第八届经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实行。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
23.《教育法》共十章八十四条,《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4.《教育法》适用范围包括:空间适用范围、时间效力范围、对象适用范围三个方面。空间适用范围:《教育法》第二条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时间效力范围:《教育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对象适用范围:《教育法》对象适用范围是“各级各类教育”。“各级各类教育”是指国家教育制度内的各级各类教育。
25.教育方针:《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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