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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十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
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
严格遵守。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
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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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款的除外;(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三个月的;(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
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八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七条
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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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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