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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保

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效率,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

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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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会秘书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聘期自聘任之

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可连聘连任。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

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

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

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

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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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公司应当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

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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