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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现状、问题及完善对策研究

目录

TOC\o1-2\h\u22109引言 1

3332一、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的理论分析 2

27487(一)遗嘱指定监护的思想与特点 2

25803(二)遗嘱指定监护的性质 2

10424(三)我国遗嘱指定监护的构成要件 3

17230二、我国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现状 4

7077(一)中国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的立法近况 4

18631(二)我国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的司法实践现状 5

21409三、我国遗嘱监护的立法存在的问题 6

7746(一)适用范围过宽 6

22269(二)监护顺位不明 6

5220(三)施行规则过简 7

20762(四)缺乏对遗嘱指定监护的监督和制约 7

31017四、完善我国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的建议 8

28570(一)限缩遗嘱监护的适用范围 8

25819(二)明确遗嘱监护的适用顺位 9

19978(三)充实我国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9

32665(四)我国遗嘱监护制度其他相关内容的完善 10

3015结语 11

3099参考文献 11

摘要:摘要:较之于他国监护制度,不难发现,我国的监护制度存在类型单一、缺乏细化规则以及配套的监督措施阙如等缺陷,致使司法实务中多发的监护纠纷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尽管2017年施行的《民法总则》首次提出了遗嘱监护制度,但其规定过于宽泛,且在2020年出台的《民法典》中亦并未见有相应的细化规范。由于立法对遗嘱监护制度仅作原则性规定,遗嘱监护之适用范围及遗嘱监护人的具体确定标准等问题尚未明确。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论加以补充。

关键词:监护制度;遗嘱监护;监护争议;优先效力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意识的空前高涨,现今司法实际中的监护纠纷频发。先前的监护制度规定零散、类型单一,难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201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借鉴了外国的法制精粹,引入遗嘱监护制度,充盈了民法领域的监护类别,为民法体例的日臻完善又跨出一大步。但是,《民法总则》中遗嘱监护的规定过于原则化,且于202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亦并未见有该制度之细化规范。

《民法典》仅言及该制度的权利主体及适用情形,而并未对遗嘱监护是否具有优先效力及其他的具体实操规范等作出明文规定,加之学术界对此研究成果较少,学者们对部分问题莫衷一是,导致实务中对遗嘱监护纠纷案件的处理大相径庭的情况屡见不鲜。遗嘱监护操作细则留白,理论界又无法得出一致结论,造成司法实践混乱。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导致司法人员处理纠纷缺乏理论规范的指引,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困难,无法获取行之有效的保障。欲解决这些问题,需对遗嘱监护制度的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扫清遗嘱监护的模糊区域。

本文立足于我国法制实情,结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对遗嘱监护的有关规定进行法律分析,力图缓解司法实务中监护纠纷操作混乱的局面,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和谐、稳定。

一、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的理论分析

(一)遗嘱指定监护的思想与特点

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令制度。罗马法对监护权的限定是人民法赋予监护权的一个权威与爱护。在中国,监护指的是依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与别的一切合法权利实行监督管理与爱护的法令制度。遗嘱监护制度是监护的一个方式。

遗嘱指定监护的特点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一是遗嘱指定的监护人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有父母,遗嘱的内容是他的真实遗嘱,同样是遗嘱。指定监护人的指定监护人也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遗嘱指定监护人的责任由法令规定,当事人没法自行约定。第二,遗嘱指定了被监护人的详细监护权,确立了立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受儿女的约束;最后,遗嘱指定监护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并非单纯以立遗嘱人死亡时为限,具体应以法律规定的时间期限生效。

(二)遗嘱指定监护的性质

遗嘱指定的监护人的性质取决于监护人的性质。要为研究遗嘱指定的监护性质,第一要明晰监护的性质。监护的性质是监护制度的根本问题,遗嘱中规定的监护制度的所有详细规定全是鉴于此。而我国学界对于监护性质的界定本身就存在较大分歧。主要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将监护看作是一种权利。较为主流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1、监护权利说。这样思想以为,监护权应视为一项权利。苏浩鹏以为,监护权是一个权利,其权利内容更多的是一种照顾与关心。大多数持该观点的人同时倾向于将监护权视为一种身份权,将其看作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当然也有部分学者反对这种说法,不承认其身份权的性质。持监护权利说的学者认为,将监护权作为一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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