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二建《工程法规》考前10页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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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二建《法规》考前10页纸

考点1.法的形式

法律形式

名称特征

制订单位

宪法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XX法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XX条例

国务院

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法规(自治、单行条例)

XX地方XX条例

地方(省级及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会

地方政府规章

XX地方XX规定、办法、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实施细则

考点2.法的效力等级

1)效力层级

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2)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法律之间

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

国务院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

谁制定谁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裁决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

国务院裁决

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冲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考点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不动产

(1)登记发生物权效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不登记。

(2)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面积、体积、价款比例收取。

(3)预告登记后,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

(4)不动产物权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法律另规定或约定外;未办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动产

(1)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规定除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占有,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3)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4)转让时又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考点4.物权种类

1、土地承包经营权

设立

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承包期

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2、建设用地使用权

2

设立

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可以分别设立,且自登记时设立

取得方式

出让(有偿有期限)或者划拨(无偿无期限);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3、地役权

设立

应采用书面合同,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期限

当事人约定,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转让

(1)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另约定除外。不得单独抵押,实现抵押权时,一并转让。 (2)需役地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转让时,地役权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考点5.担保物权

1、抵押(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

可抵押

不动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在建建筑物

动产

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在建的船舶、航空器;交通工具

不可抵

(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教育、医疗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公益设施;(4)有争议的财产;

(5)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设立

不动产

登记时设立

动产

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质权(转移动产或权利的占有)

动产质权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除外

自交付质押物时设立

权利质权

汇、本、支票;债券、存款单;仓、提单;

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考点6.著作权(版权)

期限

发表、使用、获得报酬权

公民个人作品:终生及其死后50年;合作作品:多人合作作品以最后一人死亡之后第50年为准)

组织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创作完成后50年不发表,则不保护

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权

不受限制

考点7.专利权

保护对象

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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