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技术:利润分配管理制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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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099证券简称:瑞华技术公告编号:2024-082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

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

号——权益分派》以及《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

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

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5、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条利润分配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

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10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

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

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

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还应兼顾公

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

第八条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分配股利

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

第九条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按照会计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

(现金)分配。

第十条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最低比例

(1)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

①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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