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写字楼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甲方和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就腾龙商务中心的写字楼租赁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
租赁地点、面积、期限
1、地点: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腾龙商务中心第层,第号写字楼;
2、面积:承租建筑面积平方米;
3、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期年。
二、租金、收费项目及付款方式(按人民币计算)
1、租金(以建筑面积计算)
租金为元/平方米,每月租共计元;
(大写万仟佰拾零)。
2、保证金:本合同签字同时,乙方须按个月租金共元,为保证金缴付给甲方,待合同期满,结清所有费用后无息退还。
3、乙方必须在每月日前,将当月的租金一次性缴付给甲方、不得逾期。乙方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缴付所欠费用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超过十五天视作乙方自动毁约。
第三条租金及增幅
租金按照该写字楼的建筑面积计算,并依租期递增,该写字楼每月租金为人民币金额(大写)元整(¥元)。首年租金不变,第年开始月租金按市价调整。
第四条写字楼交付
1、甲方须年月日或之前将乙方承租的写字楼交付给乙方使用。
2、如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发生时,甲方可将写字楼的交付期按实际影响天数相应延长:
a、人力不可抗力的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或其它事故;
b、施工中遇到异常恶劣天气、或其他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c、有关部门延迟有关证件的批准;
d、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延迟因素。
四、双方权责
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收取租金;
2、承租本写字楼的租税由乙方支付;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其租用的写字楼转租他人或改变写字楼用途;
4、乙方不得随意改动写字楼内外的装修及一切设施,如乙方确需改动,必须经甲方及腾龙商务中心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写字楼内进行经营活动,必须自觉遵守政府的各项法规、法令、政策;如乙方有利用写字楼进行违法活动,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6、乙方按时缴付租金、管理费、电费、工商税务等应交费用;
7、写字楼内宽带、电话及电视的开户报装费均由乙方负责;
8、乙方自觉向工商行政部门缴付工商管理费,向税务机关部门缴付税费;
9、乙方自觉交付其使用该房屋应承担的各项费用。
五、合同变更解除
1、双方如需变更合同内容,须另行订立书面协议为有效。
2、如遇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原因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需要解除的,甲方须提前壹个月通知乙方,在结清各项费用后合同解除。
3、租赁期满或甲方同意退租时,合同解除后,写字楼内外一切嵌装在写字楼结构或墙体内的设备和装修,乙方一律不得拆走,甲方不予补偿。
4、在乙方退租或期满后柒天内,合同解除后,甲方负责乙方经营场地及各项设施的检查验收,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
5、乙方在租赁期届满合同解除后而甲、乙双方未续签合约的情况下,逾期使用承租写字楼视同违约。乙方须在甲方要求的限期内迁出和补交占用期间租金,此外,还须按占用期间市值月租金总额的1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解除合同的通知由甲方通过挂号信寄到乙方住所地,发信之日起第7日视为乙方收到生效,甲方可执行解除合同的善后事宜。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保证本合同各项内容的严格执行。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毁约,否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方式:违约方向对方赔偿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并提前30天通知对方要求单方面终止合同。
2、甲方必须确保乙方有合同期内承租写字楼的使用。除第四条第二款所列的特殊原因外,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将写字楼码交付乙方使用,甲方应按乙方已交付的写字楼租用保证金,每天支付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给乙方(以合同规定交付使用期限起计至实际交付使用日),除此之外,甲方不负责乙方因此而引致的一切损失及费用。
七、合同纠纷解决办法
合同如发生纠纷,经协商不成,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