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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风险,加强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管理,规范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
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中“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企业为避免或减少价格发生不利
变动的损失,在买卖实际货物的同时,结合公司采购、生产、销售情况,在期
货市场上买入或卖出与之相匹配的商品期货合约,规避市场风险,确保公司生
产经营稳健发展。
第四条公司在商品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
原材料及产成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第五条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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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
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
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具体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业务范围仅限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大宗原材料,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二)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三)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
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现货库存及订单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库存期及销售合同的执行时间相匹配;
(五)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当具有与拟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和
衍生品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七条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套期保值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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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八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额度范围内进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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