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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总171期)2024(3)

JournalofHuazhongAgricultur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

侵害品种权法定赔偿数额的司法

决策因素检视及因应

万志前,俞秦峰,张文斐*

(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农业农村法治创新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0)

摘要品种创新是种业振兴的关键,识别侵害品种权法定赔偿的司法决策因素,以

提高品种权司法保护水平,进而激励育种创新,实有必要。以2002−2023年侵害品种权适

用法定赔偿的案例为样本,分析其时空特征,建立多元回归模型,探究法定赔偿数额的参考

因素与影响因素。结果表明:侵害品种权法定赔偿适用“泛化”且判赔额较低,提高法定赔

偿上限的立法举措效果甚微;法定赔偿参考因素缺乏量化标准,维权合理开支定位不清;锚

定效应、审判经验等因素对司法决策影响显著。为提高品种权司法保护质效,建议采取如

下措施:通过严格适用法定赔偿,消除举证责任障碍,降低证明标准,以克服法定赔偿“泛

化”适用;通过确立赔偿数额计算标准和规则,另行计赔维权合理开支,以避免裁判的主观

性;通过提高司法决策信息质量,提升法官素养,提供司法决策空间,以减少锚定效应,保证

裁判的公平性。

关键词种业振兴;侵害品种权;法定赔偿;泛化适用;锚定效应;司法决策

中图分类号:D926.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3456(2024)03‐0142‐12

DOI编码:10.13300/ki.hnwkxb.2024.03.012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保障粮食安全这一“国之大者”的

根本所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下决心把民族

种业搞上去,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知识产权强

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及2021-2023年的中央一

号文件等均强调加强生物育种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育种创新。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入实施种

业振兴行动”“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通过赋予育种者对其培育

[1]

的新品种一定期限的品种权,能激励育种创新。无救济则无权利,司法救济是品种权全链条保护的

重要一环。加大品种权司法保护力度,切实维护权利人利益,是促进育种创新、实现种业振兴的有力

保障,而侵权赔偿数额是体现品种权司法保护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根据我国《种子法》《植物新品

种保护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侵害品种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依次为:权利人实际损

失、侵权人违法所得、实施许可费合理倍数、法定赔偿和惩罚性赔偿5种。但我国现阶段的侵权损害

赔偿体系并未有效遏制侵害品种权的行为,影响了育种领域的创新,其原因是否如专利、商标、版权领

域一样存在法定赔偿“泛化”适用且赔偿数额偏低、侵权成本低、司法决策不科学等问题,值得探讨。

国外学术界对侵害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态度总体上有支持与反对两种观点。支持的观点认为:

法定赔偿制度是保护权利人利益不可或缺的制度,可在原告不能提供证据时获得金钱损害赔偿,能

[2]

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特别是对侵害有价值的知识产权索赔,法定赔偿必不可少,否则诉讼成本太

收稿日期:2023‐08‐26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开放式创新模式下种业知识产权制度调适研究”(23BFX078)。

*为通讯作者。

①参见求是网:下决心把民族种业搞上去。http://-01/15/c_1123990548.htm.

第3期万志前等:侵害品种权法定赔偿数额的司法决策因素检视及因应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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