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版).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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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

确性及完整性,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履行如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及时、公

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且没有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或《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

上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四)公司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

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

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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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三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及修改,

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

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就披露信息内容中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泄

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部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信息沟通,强调不同投资者间

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除非得到公司章程、本制度及董事会明确授权,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能对外披露公司信息。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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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并且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的公告。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十条公司指定由董事会秘书领导的董事会秘书室为负责公

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指定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

代为履行;证券事务代表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代为履行。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

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

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

秘书报告信息。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

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

事会应当向上交所报告。

第十二条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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