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绅通灵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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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年10月30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对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

—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董监高所持股份,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

司股份;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董监高对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

守。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

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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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建立董监高持股档案,管理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数据和信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证券事务部门为董监高持股变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

秘书做好持股档案、信息申报、信息披露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可以事先与董事会秘书讨论合规

性。

第十条董监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监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门报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将上述报告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2

第十二条董监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三条董监高应当保证向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

第十四条公司董监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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