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祥云永泰(2014)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pdf

泰康祥云永泰(2014)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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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祥云永泰(2014)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祥云永泰(2014)终身年

金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本保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

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红利并非确定值,也可能为零。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祥云永泰(2014)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在本产品

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

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产品”指我们提供的“泰康祥云永泰(2014)终身年金

保险(分红型)”产品,“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祥云永泰(2014)终身

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产品性质

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

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

产品。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

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

单下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

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本公司将

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1

产品特色

养老年金,终身给付

自本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含该日)起,每年给付

养老年金,直至终身。

参与分红,分享成果

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集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于一身,被保

险人除享有保险保障外,投保人还有机会参与公司经营成果的分配。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交费届满之日(不含该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保险金

领取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

存,我们每年按保险金额的2%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本合同年生效

对应日为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分为60

周岁、65周岁、70周岁三种,由您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

同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首个养老保险金

领取年龄一经选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可更改。

二、养老保险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含该日)起,被保险人

于每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

2

方式和领取金额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且在保证给付

期内保证给付。保证给付期指本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开

始的20个保单年度。

如果被保险人即为养老保险金受益人且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

内身故,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与养老保险金受益人不是同一人且被保险人

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养老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前述一次性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数额为,保证给付

期内我们应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总额与已经给付

的养老保险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不计息)。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身故

保险金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且首个养老

保险金领取日(不含该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

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的110%;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如果被保险人在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含该日)后身故,

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3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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