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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生产经营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康稳定发
展,控制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的风险,使公司生产经营环节规范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日常经常性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购买日常办公用所需的低值易耗品;
3、销售公司自行研发或者经销的产品、商品,提供公司经营范围内的服务;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其他日常经常性发生的生产经营交易事项。
第三条公司原材料的采购,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应当遵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燃料、动力、日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
品的购买,根据金额大小或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签订书面合同,能够签订书面合同
的,应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公司购买和销售产品、商品,提供经营范围内的服务时必须与对方
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发生日常经营交易事项,由总经理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决
定。
第六条公司一般性营销策略的制定、市场开发、营销渠道的建设,由总经
理决定。
第七条由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工作规划需要调整的,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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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幅度不超过20%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调整幅度超过20%的,报公司董
事会审批。
第八条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劳务
合作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采购、接受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
(二)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
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
(三)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
景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
第九条公司在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临时公告中,至少应当包含合同重大风
险提示、合同各方情况介绍、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的审
议程序等事项。
公司披露的重大合同涉及新业务、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或者其他市场关
注度较高事项的,还应当披露进入新领域的原因及可行性论证情况。
第十条公司参加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
或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本制度第八条所述标准之一的,在获悉已被确定
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在第
一时间发布提示性公告,披露中标公示的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示媒体名
称、招标人、项目概况、项目金额、项目执行期限、中标单位、公示起止时间、
中标金额、中标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关于获得中标通知书存在不确定性和项
目执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等事项的风险提示。
公司在后续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应及时按照本制度和相关公告格式的规定披
露项目中标有关情况。公司在公示期结束后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应当及
时披露进展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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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公司应及时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
同生效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十二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包
括但不限于合同总金额、合同履行的进度、本期及累计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应
收账款回款等情况。
重大合同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影响合同金额30%以上的,还应当
说明并披露原因。
第十三条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商品、提供劳务、承
包工程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至第十二
条所述的要求对外披露外,还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一)采购、接受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
(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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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经济资格证持证人
10年管理咨询行业研究工作和8年企业管理实践,在公司战略规划、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组织流程设计、项目可研、行业分析等方面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能提供相应模块的线上线下咨询培训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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