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公众责任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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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公众责任险合同

甲方(投保人):

企业名称:[化工企业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

乙方(保险人):

公司名称:[保险公司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保险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编号]

一、总则

鉴于甲方作为化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对公众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愿意向乙方投保公众责任险,乙方经审核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订立本保险合同。

二、保险责任范围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甲方在其经营场所或在其组织的活动范围内依法从事化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甲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化工产品泄漏、爆炸、火灾等事故对周边居民、企业、公共设施等造成的损害。例如,因化学品储存罐破裂导致化学品泄漏,污染周边土壤、水源,致使周边居民健康受损、农作物减产、附近企业生产设备腐蚀等情况。

2.在化工产品运输过程中(包括厂内运输和厂外运输环节)发生的交通事故或意外事件,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比如,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侧翻,导致化学品泄漏,对道路、周边环境以及过往行人、车辆造成损害。

3.因甲方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噪音、异味、粉尘等环境污染因素对周边公众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甲方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二)赔偿范围

1.乙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第三者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财产损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对于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赔偿,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确定赔偿标准;对于财产损失赔偿,应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值或重置价值计算。

2.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甲方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如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经乙方书面同意,乙方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为限。

三、除外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所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甲方故意违反危险化学品储存规定,明知存在安全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导致化学品泄漏事故发生。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所导致的第三者损害,乙方不予赔偿,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第三者损害,乙方不负责赔偿,但因保险标的本身具有放射性物质且已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乙方,并在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情况除外。

4.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第三者损害,但因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直接导致的污染在责任范围内的除外。例如,甲方长期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污染物排放积累导致的周边环境污染问题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但因突发的保险事故(如化学品泄漏)引发的污染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在责任范围内。

5.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6.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例如,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不合理的免责协议,不能免除乙方在本保险合同下的赔偿责任,但甲方依法本来就无需承担的责任,乙方也不负责赔偿。

7.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法律规定甲方需向第三者支付惩罚性赔偿且这种赔偿是作为对第三者损害的补偿性质,乙方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可予以赔偿。

四、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一)责任限额

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人民币(大写)[具体金额]元整(小写:¥[具体金额])。此限额是乙方对每次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包括对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以及法律费用赔偿的总和。

2.累计责任限额:人民币(大写)[具体金额]元整(小写:¥[具体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对多次保险事故承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此限额。

3.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的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具体金额]元整(小写:¥[具体金额]),用于确定对单个第三者人身伤亡的最高赔偿金额。

(二)免赔额

本保险合同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大写)[具体金额]元整(小写:¥[具体金额])。即对于每次保险事故,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首先扣除免赔额部分,乙方仅对超过免赔额的损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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