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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意外险合同
甲方(投保人):
企业名称:[化工企业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
乙方(保险人):
公司名称:[保险公司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保险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编号]
一、总则
鉴于甲方化工企业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面临较高的意外风险,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甲方作为投保人,向乙方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订立本保险合同。
二、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甲方化工企业的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以下统称“员工”),以甲方提供的员工名单为准。员工名单应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种等信息。在保险期间内,如有员工变动(新增或离职),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对保险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三、保险责任范围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化工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工作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在化工生产操作过程中的爆炸、中毒、烧伤、机械伤害,以及在化工产品运输、装卸过程中的交通事故、货物砸伤等。
(二)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从事化工企业相关工作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JR/T0083-2013)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乙方按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后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对于同一被保险人的多次意外伤害事故,乙方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
(三)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乙方就其因该次事故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门诊费、住院费、药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等),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每次事故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以本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意外医疗费用限额为限,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费用累计限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如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方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乙方在计算意外医疗保险金时将按照补偿原则进行相应扣减。
四、除外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自杀、自伤行为,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例如,员工故意违反化工企业安全操作规程,明知可能导致伤害仍故意为之而发生的事故,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员工因患严重精神疾病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时自杀,乙方应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例如,员工在工作场所因个人恩怨主动挑起事端并导致受伤,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3.被保险人因酗酒、吸毒、药物滥用、违法犯罪行为或从事高风险运动(如攀岩、跳伞、赛车等,与化工企业正常工作无关的高风险活动)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例如,员工在工作期间吸毒后出现幻觉导致受伤,乙方不负责赔偿。
4.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化工企业工作无关的活动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如员工在休假期间参加非企业组织的私人活动时受伤。但被保险人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除外。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意外伤害。
6.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旧伤、旧病复发或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导致的伤害或身故。例如,员工投保前已患有某种慢性疾病,因该疾病恶化导致的身体伤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整容手术或美容手术、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须的牙科治疗除外)等导致的伤害。
五、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
1.**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每位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具体金额]元整(小写:¥[具体金额])。
2.**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每位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具体金额]元整(小写:¥[具体金额])。
3.**意外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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