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技术:募集资金管理制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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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099证券简称:瑞华技术公告编号:2024-084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瑞

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批准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该专户且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开设有多个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

金在同一专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六条公司应当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

议。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募集资金使用时,必须严格依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

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予以付

款。总经理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

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北

京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十条在支付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款项时,应该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

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

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以募集资

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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