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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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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含公司所属控股各级子公司,下

同)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包括公司为所属子公司提

供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所属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与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担保金额应当以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按照担保合同规定实际承担的担保

责任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三条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

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一)确保担保业务规范,防范和控制或有负债风险;

(二)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满足信息披露的需要;

(三)符合国家有关担保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

(四)主债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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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控股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

提前5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

面通知公司证券法务部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

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同时董事会应对被担保方

的资格进行审查。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

性。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所列情形之

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第九条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二)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

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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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二条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公司必要时应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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