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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汇率波动
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全资或控
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全资
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全资
或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三条外汇套期保值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约定将来办理购
汇、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合约到期日,公司按照外汇套期保
值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购汇、结售汇业务。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
期结售汇业务,掉期业务(货币掉期、利率掉期、外汇掉期),互换业务(货币互
换、利率互换),期权业务(外汇期权、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业务的组合。
第二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
生产经营和国际投资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
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
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1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含国际投资)预
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含国际投资)的
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
配。
第七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
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
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
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执行董事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终审批权,
其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未经公司审批同
意,公司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在做出相关决议后及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第十二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
及时披露。
公司可以将套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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