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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管票使用管理制度

煤管票使用操作指引

煤管票管理制度

处罚规条

附则

煤管票使用操作指引

本公司现在使用的煤管票分为《榆林市煤炭销售计量专用票(神木)》(以下称:外销票,包含面煤和块煤)和《榆林市煤炭境内销售计量专用票(神木一次销售)》(以下称:内销票)。

外销票一式八联,联次依次为:第一联:计量稽核;第二联:统计结算;第三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煤管站;第四联:出境检查;第五联:购货单位;第六联:企业存根;第七联:市国税局;第八联:市地税局。

外销票各联次使用功能:第一、四、五联随车同行,其中第一联交本县区出境计量站点留存核查;第四联交车辆出境后途经地管理部门留存核查;第五联交购货单位作产煤属地凭证记账使用;第二、三联分别交县区服务站、市煤管站派驻县区服务站统计结算使用;第六联:企业留存记账使用;第七联交市煤管站派驻县区服务站,转送国税部门作为征收国家税收依据;第八联交市煤管站派驻县区服务站,转送地税部门作为征收地方税收依据。

内销票一式七联,联次依次为:第一联:统计结算;第二联:购货单位;第三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煤管站;第四联:计量稽核;第五联:企业存根;第六联:市国税局;第七联:市地税局。

内销票各联次使用功能:第一、三联分别交县区服务站、市

规定正确使用煤管票的各联次,不得乱用。

各单位在每本票据打印完成后,应及时将煤管票分联次按票号依次从小到大整理整齐装订成本(作废票据按本制度第一章第六条规定排放在其中),交回票证管理室。未按规定排放联次的视同违反本章第八条规定。

装订要整齐整洁、票号从小到大依次排序,票面要为同一顺序,不得横竖反正乱排。

若因打印错误需要作废,在作废的煤管票上注明原因,并注明替代票据的票号,最后在各联次加盖作废章。

煤管票的作废和打印,应与煤票管票打印系统记录一致。各单位在使用时应注意核对。

各煤管票使用单位应将用完的整煤管票及时交回,各煤厂可整本用完时交回;销售部所管理磅房,不管是否整本用完,次日必须交前一日用过的煤管票。整本煤管票封皮吨位,应与封皮装订的单份煤管票累计吨位相等。

票证管理室应根据各使用单位交回的煤管票及时统计核算各购煤单位的煤管票使用情况。

票证管理室应根据煤管站和本制度的规定仔细检查各使用单位交回的煤管票。

票证管理室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更换煤管票。

票证管理室应每月与客户进行对账并签字确认。

当管理人员根据本制度作出处罚决定时,任何人员不得防碍、阻止本制度的执行。

处罚规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第二章第十、十一、十三、十五、第十六条规定的,员工每次罚款人民币200元,单位每次罚款人民币500元以上。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第二章第四、七、八、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员罚款人民币500元,带班班长罚款人民币200元,单位罚款人民币1000元以上;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罚款人民币1000元以上直至开除,单位罚款人币2000元以上,并承担造成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第二章第五、六条的规定,员工直接开处;单位罚款人民币100000万元以上,直至终止合作关系,并由其承单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第二章第十八条,罚款人民币2000元以上。

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诉。作出处罚后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在3个工作日内拒不执行的,直接从工资和货款中扣除,并停止供票、供煤。

附则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本制度修订由销售部发文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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