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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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从票据行为付款的效力付款的程序*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追索权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本票本票的分类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我国只承认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本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三)确定的金额;???????(四)收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票普通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帐,用于转帐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现金支票:专门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专门用于转账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涉外票据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票据债务人本国法律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出票地法律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行为地法律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出票地法律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付款地法律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付款地法律*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的管理制度支付结算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行内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的法律体系《票据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结算账户特征人民币业务账户活期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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