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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仲裁主体身份识别标准

仲裁机构应当在立案阶段及开庭审理阶段对参与网络仲裁程序的当事人、

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进行身份识别。

1.立案阶段主体身份识别

争议在线解决平台应当在立案阶段对申请人及其代理人通过在线方式进行

身份识别。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其他仲裁参与人通过争议

在线解决平台进行案件关联和身份验证,参与仲裁程序。

1.1要求提供身份证明

仲裁机构在立案阶段应当要求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并提示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

应当承担因提供错误、虚假的身份证明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1.2身份证明材料的类型

进行身份识别时,仲裁机构应当要求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

仲裁参与人在线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件;

(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注册登记文件;

(3)代理人的委托手续及授权文件。

1.3补充证明

仲裁机构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提交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材料。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所在国公证机关作出,并经仲裁机构所在国或仲裁地所在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

证。

1.4识别标准

仲裁机构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进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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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审查。仲裁机构在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第三方数据平台或公证、认证等方式,

对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仲裁参与者身份的真实性进行核验。

1.5识别方法

仲裁机构通过在线证件证照比对、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方式对当事人、代

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进行身份识别。

对境外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可以依托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

平台、公证及认证或文件寄送身份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核验。

1.6流程要求

仲裁机构收到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后,

应当在收到材料后的合理期限内作出处理:

(一)经过识别符合身份验证标准的,向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发出身份识别通过的通知,并为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建立争议在线解决平台专用账户,记载其电子邮箱、移动电话等电子通讯方式。

(二)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在合理期限内补充提交。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难以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提交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长补充提交期限。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按照要求补充提交、又未申请延长补充提交期限的,

通知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身份识别未通过。

1.7当事人通过专用账户所为行为的效力

完成身份识别后,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的争议在线解决平台专用账户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但因争议在线解决平台技术原因

导致系统错误、或本人能够证明在线平台账户非本人原因被盗用的除外。

2.庭审阶段主体身份识别

仲裁庭应当在庭审的不同阶段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的身份进

行在线识别。

仲裁庭可以选择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提问关于身份的问题

等方式完成身份识别。

2.1庭前准备

2.1.1身份识别材料

庭前准备阶段,仲裁庭应当要求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在线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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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其身份证明材料。

当事人、其他仲裁参与人为自然人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护照等身份

证明材料;

当事人、其他仲裁参与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应当由其代理人出示登

记证明等材料;

代理人应当出示律师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2.1.2当事人交叉确认

仲裁庭应当听取当事人之间身份相互确认的意见,并由办案秘书记录确认

结果。

一方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或仲裁参与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或数据库对相关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进行

核验。

2.1.3无法识别的情形

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仲裁参与人因技术、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完成身份识别的,仲裁庭应当宣布休庭,给予合理时间排除故障,并在故障排除后继续进行身份识别。若故障无法在合理时间内被排除,或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身份真实性提出异议,且仲裁庭无法当庭确认的,应当中止庭审,仲裁

庭应重新安排开庭时间或采取其他合理措施,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完整性。

2.2庭审阶段

庭审阶段,仲裁庭应当要求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始终位于摄

像设备前,并确保头面部完全显示在视频画面的合理区域。

仲裁庭可以要求未知参与者在线出示身份证明材料或回答仲裁庭关于其身

份的问题来进行身份识别。

2.3笔录签署

庭审结束后,仲裁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使用争议在线解决平台电子签名功能在线签署庭审笔录,并由该平台系统自动同步至电

子卷宗。

仲裁机构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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