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规范化建设-庄雅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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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训的建议—师资培训师作用重要责任重大核心导演灵魂*******规范处罚—案例6月19日,两名监察员和两名劳动监察协理员一起来到该酒店,酒店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仍不在场,监察员采取留置送达,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酒店大堂,监察员和协理员在送达回证签名。支队领导得知这次留置送达过程,认为存在瑕疵,要求再次送达。6月22日,两名监察员又来到该酒店,酒店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旧不在现场,监察员遂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由该酒店总台值班服务员,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注明职务。该酒店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律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中提出:市人社局作出两次行政处罚,违反法律程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没有直接交法定代表人,而是随便找一个柜台服务员签收,因此该送达无效,要求复议机关撤消市人社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规范处罚—案例一、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你认为本案的行政处罚程序哪些应该被纠正?同时又有哪些可取之处?二、你认为监察员的6月19日的留置送达存在什么问题?三、酒店委托的律师在复议中提出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规范处罚—处罚程序本案在行政处罚程序方面主要存在以下瑕疵:1、第一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没有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2、听证会的通知时间存在瑕疵,应当在听证会召开的7日前通知其举行时间和地点。同时,本案在行政处罚程序方面也存在以下可取之处:1、该市人社局局及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实行调查取证与审理相分离的办案制度,做到同一案件的检查人员与审理人员分离,有利于内部监督。2、在单位提出行政处罚程序存在错误后,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能够知错就改,主动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告知该单位。规范处罚—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执法文书时,送达人将相关法律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采用留置送达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等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规范处罚—留置送达本案中,6月19日留置送达存在以下问题:1、不符合留置送达的条件,不在场并不意味着就是“拒收”,必须确认“拒收”这个必备条件。2、见证人的身份。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一般都可以作为见证人,但最好不要邀请同系统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3、送达人、见证人不仅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送达人还要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本案中,监察员并没有进行这些操作。一些地方将公证机关引入见证机制,邀请公证员见证留置送达过程,并出具公证文书,这也是留置送达见证机制的有益探索。规范处罚—直接送达关于两次作出行政处罚:在该酒店提出行政处罚程序存在错误后,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动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送达该单位,然后重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此举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和规定。6月22日的送达,系直接送达:如果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如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签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规范处罚—直接送达酒店总服务台的地位与职能应视同收发室或者值班室,总服务台值班人员同样应视为负责收件的人,由其签收执法文书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直接送达收件人主体的规定。该律师认为只能由法定代表人签收执法文书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此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6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于6月22日送达,也符合有关送达时效的规定。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查审分离,加强内部监督严格审批,确保行为合法小结:风险防范1、建立查审分离制度案件调查与审核分离制度,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调查检查职能和案件审核的职能,分别应由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内部的不同职能部门或人员来行使,做到内部监督,以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践中,一些地方建立了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的工作机制。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由于人手不足,无法实行调查、审核相分离的机制,往往实行主办监察员一案到底的办案制度,即由主办监察员负责此案的调查取证、审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程序、直至结案,这种制度虽然增加了主办监察员对案件的熟悉、了解程度,也便于明确责任,但也容易产生问题。因此,从加强内部监督、规范监察执法的角度,建议建立案件查审分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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