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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方法
以下是的有关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方法全文内容,提供应大家
参考,欢送大家前来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保障车辆超限治理
工作依法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平安
保护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平
安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
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标准运行、依法监管的原那么。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视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视管理工作,并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规
划、验收等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公路平安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视管理工作。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立、运行等具体监视管理工作,由公路管
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公路超限检测站作为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其主要
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
纠正违法行为;
(四)监视当事人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分装等消除违法状
态的改正措施;
(五)收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
(六)管理、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经批准
的公路管理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立和运行经费,
并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
区实际,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路政管
理、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依照各自职责,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对超
限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
第七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按照布局和作用,分为Ⅰ类检测站和Ⅱ
类检测站:
(一)Ⅰ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国道或者省道的省界入口、多条
国道或者省道的交汇点、跨省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全国性公路网的
重要路段和节点;
(二)Ⅱ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港口码头、厂矿等货物集散地、
货运站的主要出入路段以及省内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区域性公路网
的重要路段和节点。
第八条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那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Ⅰ类检测
站的设置还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超限检测站的规划。
经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
自撤销或者变更用途。
第九条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全称按照“公路管理机构名称+超限
检测站所在地名称+超限检测站”的形式统一命名,其颜色、标识等
外观要求应当符合附件1、附件2的规定。
第十条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立,除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外,
还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选址优先考虑公路网的关键节点;
(二)尽量选择视线开阔,用水、用电方便,生活便利的地点;
(三)以港湾式的建立方式为主,因客观条件限制,确需远离公
路主线建立的,应当修建连接公路主线与检测站区的辅道;
(四)统筹考虑公路网运行监测、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藏等
因素,充分利用公路沿线现有设施、设备、人力、信息等资源,增
强检测站的综合功能,降低运行本钱。
第十一条建立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车辆超限检测的需要,
合理设置以下功能区域及设施:
(一)检测、执法处理、卸载、停车等车辆超限检测根本功能区;
(二)站区交通平安、交通导流、视频监控、网络通讯、照明和
其他车辆超限检测辅助设施;
(三)必要的日常办公和生活设施。
对于交通流量较大、治理工作任务较重的公路超限检测站,可
以在公路主线上设置不停车预检设施,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预先识
别。
第十二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在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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