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体系、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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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六刑罚体系、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一、刑罚体系(一)主刑1、刑期以及刑期计算、刑期折抵问题;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数罪并罚最高不能25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2、罪犯的权利义务问题管制犯必须实行社区矫正,可禁止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参加劳动的“同工同酬”。拘役犯“酌量报酬”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犯以上而有劳动能力者必须参加劳动;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其适用对象:管制、缓刑和假释的犯罪分子。3、死刑问题——死刑的限制:(1)适用条件的限制:罪行极其严重者;(注意:不是罪大恶极)(2)适用对象的限制:A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B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审判时”:扩大解释到羁押期间:“怀孕的妇女”:扩大解释到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C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死亡外,审判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3)适用程序的限制:A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B死缓制度①死缓的法律后果——三种可能性的结局及其条件。一故意犯罪查证属实,执行死刑;二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三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③死缓期间的计算:死缓2年的起点:判决确定之日死缓2年的结束点:考验期满之日(并非裁定减刑之日)(二)附加刑问题1没收财产与偿还犯罪分子的债务问题;没收财产以前犯罪人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2剥夺政治权利刑:→剥夺政治权利不适用于外国人(1)所剥夺权利的具体内容:①不能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②不能行使言论、出版、游行、示威、结社、集会6大自由;③不得担任国家公职人员;④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2)必须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两类对象:①被判处无期和死刑的犯罪分子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4)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四种情况;一般情况下是剥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死刑或者无期是剥夺终身;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判处的主刑是管制且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与管制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同时结束(5)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计算问题;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效力当然施用与主刑执行期间(3)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适用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二、刑罚裁量(一)量刑情节1总则部分所规定的量刑情节:(1)在国外犯罪。虽然受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10条)(2)已满14不满18岁的人犯罪(17条第3款)(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19条)(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18条第3款)(5)防卫过当(20条)(6)避险过当(21条)(7)犯罪预备(8)犯罪未遂(9)犯罪中止(24条)――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10)从犯(3)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的(68条第2款)(11)胁从犯(28条)(12)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教唆之罪的,即教唆未遂的(29条第2款)(13)犯罪后自首的(67条)(14)犯罪后有立功表现的(68条第1款)(15)坦白(16)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29条第1款):(17)累犯(第65条)。2分则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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