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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
——工业管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8年1月26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前言
2008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了在《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国
质检锅〔2003〕108号)基础上,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的任
务书。2010年7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修订工作组,在南
京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修订原则、重点内容以及主要问题,并就修订工作进行了
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2013年8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会议,
向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征求意见。2015年8月,工作组召开第三次会
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送审稿。2015年10月,提交国家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2018年1月26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目录》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以及行业发展,调整、完善不适用的内容,明确定期检验的性质、定位及检验周期
的含义,统一检验结论及检验报告内容;在保证基本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基于
损伤模式制定针对性检验方案的思想,突出检验项目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
为新检验、检测技术和评定方法的应用给出渠道;吸纳基于风险的检验等成熟的科技
成果,厘清与常规检验方法的关系;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企业安全与发展服务。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谢国山修长征李光海
孟涛史进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秦先勇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王冰胡明东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涛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善江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梁华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罗晓明
吉林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胡宝林
中科(广东)炼化有限公司王光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杨瑞平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装备研究院李春树
TSGD7005—201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2级的,GC1、GC2级管道一般不超过6年检验一次,
GC3级管道不超过9年检验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不超过3年检验一次,在使用期间内,使用单
位应当对管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使用单位应当对管道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
使用。
1.6.2基于风险的检验(RBI)周期
管道定期检验可以采用基于风险的检验,其检验周期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确定:
(1)参照本规则1.6.1的规定,依据基于风险的检验结果可适当延长或者缩短检
验周期,但是最长不超过9年;
(2)以管道的剩余寿命为依据,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管道剩余寿命的一半,并且
不得超过9年。
对于风险等级超过使用单位可接受水平的管道,应当分析产生较高风险的原
因,采用针对性的检验、检测方法和措施来降低风险,将风险控制在使用单位可接受
的范围内。
1.6.3特殊规定
1.6.3.1检验周期的缩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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