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编外人员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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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编外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闽卫院〔2007〕166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人事制度,规范未列入事业编制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的管理,保障编外人员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经学院正式招聘并签订聘用合同,但未占用事业编制的教师、教辅人员、辅导员、行政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工作人员适用本规定。

二、编外人员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见习期一年(其中研究生见习期半年),受聘人员应与学院签定劳动合同(含试用期、见习期,下同)。试用期内发给受聘岗位试用期工资及相应津贴、福利。试用期结束,经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违反师德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工作不主动、业务能力差、责任心不强,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将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表现特别优秀的,可适当缩短试用期。

三、经考核正式聘用的编外人员,应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2~3年。合同期满,能胜任本职工作,又有相应应聘岗位的,可签订续聘合同;未签订续聘合同的,则合同自行中止。

四、编外人员在合同期内(不含试用期)享有与编制内职工相同的政治权利,可参加学院的各项政治活动与业务活动,可申请加入工会组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可参加行政岗位竞聘、技术职称评定、技工等级考试等,可参加院内先进个人评选等。

五、编外人员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参照闽政[2006]40号《福建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执行,其相应的社会保险由学院代为办理,属于个人缴纳的部分从其工资中扣缴。

六、编外人员在职期间的院内津贴(含岗位津贴、交通补贴、课时津贴、鼓励奖、过节费、年终奖等,下同)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在试用期内,按编内同岗位人员的50%计发;

(二)试用期结束,经考核合格继续聘用的,院内津贴发放的比例每年递增10%,即第二年60%,第三年70%,以此类推,直至与编制内职工相同;

(三)编外人员在职期间调整岗位的,其岗位津贴按新受聘岗位标准执行。

七、申请加入工会并按规定缴纳工会费的编外人员即可享受工会会员的相应福利。

八、编外人员的工龄年限从入校工作时间开始计算。

九、对在学院工作表现优秀的编外人员,可优先考虑参加学院补充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并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考试、考核择优录用。

十、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院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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