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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幸福金升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幸福金升年金保险(分红型)》
为分红型保险。本保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
发生变动,红利并非确定值。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幸福金升年金保险(分红型)》。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
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
司,“本产品”指我们提供的“泰康幸福金升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保险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幸福金升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保
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产品性质
本产品是分红型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
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
分红保险,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
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
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
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产品特色
生存年金,年年给付
被保险人在犹豫期结束的次日、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将向生存保险
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结束时止。
参与分红,成果共享
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集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于一身,被保险人除享有保险
保障外,投保人还有机会参与公司经营成果的分配。
经营稳健透明,真诚回馈社会
投保人可以查询保单信息,了解红利变动状况。红利分配信息公开透明,便于投
保人和保险监管机构监督。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及本合同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
按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届满后仍生存,我们保证给付生存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
满85周岁前(不含85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
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
金总额,其数额为: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前(不含85周岁生
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我们应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
和(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前述保证给付期是指交费期间届满后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前(不含85周岁生
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
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交费期间已届满且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
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21倍,
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
个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使。
如果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
我们继续按本合同关于生存保险金的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
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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