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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文库
企业写字楼出租的财税处理-记账实操
一、增值税
一般房屋出租都是采取预收方式,一般来说,预收款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提供租赁服务预收款是个例外。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房屋租金的,不论是否开具发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论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增值税上必须确认收入,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果房屋租赁中有免租期的约定,并不是“无偿”提供服务,因为免租期的存在前提是有偿服务,类似“买一送一”,因此,在
ERP应用资格证持证人
从事会计行业10多年,从建账、记账、报税、成本核算控制、经营报表管理分析、公司注册变更注销等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欢迎志同道合的朋友相互交流学习,共同探讨,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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