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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目次
前言 ii
1适用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方法原理 1
5试剂和材料 2
6仪器和设备 2
7样品 3
8分析步骤 3
9结果计算与表示 5
10精密度和准确度 5
11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
12废物处理 6
13注意事项 6
附录A(资料性附录)方法的精密度和准确度 7
i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挥发性石油烃(C6-C9)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挥发性石油烃(C6-C9)的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常德市环境监测站、上海市化工环境保护监测站和上海市青浦区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2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水质挥发性石油烃(C6-C9)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警告:实验中所使用的甲醇溶剂及标准样品等均为有毒有害化合物,其溶液配制应在通风橱中进行,操作时应按规定佩带防护器具,避免接触皮肤和衣物。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挥发性石油烃(C6-C9)的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海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挥发性石油烃(C6-C9)的测定。
当取样量为10.0ml时,本标准测定的挥发性石油烃(C6-C9)方法检出限为0.02mg/L,测定下限为0.08mg/L。
当取样量为20.0ml时,本标准测定的挥发性石油烃(C6-C9)方法检出限为0.01mg/L,测定下限为0.04mg/L。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7378.3海洋监测规范第3部: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挥发性石油烃(C6-C9)volatilepetroleumhydrocarbons
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在气相色谱图上保留时间介于2-甲基戊烷(包含)与n-C10H22(不包含)之间的物质。
注:该定义下的挥发性石油烃(C6-C9)包括脂肪烃,脂环烃,芳香烃或烷基化的芳香烃等。
4方法原理
样品中的目标化合物经高纯氮气吹扫后吸附于捕集管中,将捕集管加热并以高纯氮气反吹,被热脱附出来的组分经气相色谱柱分离后,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检测,根据保留时间窗定性,外标法定量。
2
5试剂和材料
除非另有说明,分析时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分析纯试剂(实验用水为新制备的蒸馏水或去离子水)。
5.1甲醇(CH3OH):优级纯。
5.2磷酸:ρ(H3PO4)=1.87g/ml。5.3磷酸溶液:1+9。
5.4抗坏血酸(C6H8O6)。
5.5挥发性石油烃标准贮备液:ρ(C6-C9)=5000mg/L。可直接购买有证汽油标准溶液。
5.6挥发性石油烃标准使用液:ρ(C6-C9)=1250mg/L。
在4ml棕色瓶中加入3.00ml甲醇(5.1),再加入1.00ml标准贮备液(5.5),混匀。密封冷冻保存,保存时间为三个月。
5.7替代物标准溶液:ρ=500mg/L。
选用4-溴氟苯(BFB)作替代物,可直接购买有证标准溶液,也可用高浓度标准物质配制。
5.82-甲基戊烷标准溶液:ρ(C6H14)=5000mg/L。可直接购买有证标准溶液。
5.9正癸烷标准溶液:ρ(C10H22)=5000mg/L。
可直接购买有证标准溶液。5.10氮气:纯度99.999%。
5.11氢气:纯度99.99%。
5.12空气:经变色硅胶除水和除烃管除烃的空气,或经5?分子筛净化的无油空气。
注:以上所有有机标准溶液,溶剂为甲醇。应冷冻保存,或按证书说明保存。使用前应恢复至室温、混匀。
6仪器和设备
6.1气相色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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