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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二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领取年龄和领取方式等确定,具体标准详见《瑞祥养老金保险费率表》。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及期交(按年或月交纳)。采用期交方式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每个被保险人按月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元,按年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0元。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领养老金时,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年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在首次领取时,提供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被保险人身故通知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内身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下一个领取日前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致使本公司多支付养老金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养老金领取人退还因此而多支付的养老金及利息。
第十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形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生效对应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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