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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练习题一

一、简答题:

1、简述国籍的意义

答:国籍的作用就是要在自然人与某一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它是

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标志,也是不同居民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依据。国籍使个人与其国籍

国之间确立了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个人相对于特定国家所享有的诸多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都

是以他具有该国国籍为基础的;而国家在国内法或国际法上对个人拥有的一些权利和承担的

责任同样是以个人具有本国国籍为依据的。根据自然人与特定国家之间的法律联系,国家在

国际法上对其行使管辖权以及当其侨居外国时,对其行使属人管辖权,在其合法权益受到外

国侵害时进行外交保护等。

2、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答:(一)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1、沿海国对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内的水域和海底的自然资源以及从事

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享有主权权利。

2、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

环境保护和保全,具有专属管辖权力。

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二)所有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应顾

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沿海国可从专属经济区开始对违反沿海

国有关该区域的法律和规章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迫、直至逮捕。

(三)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家的权利

内陆国和地理条件不利国家有权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开发同一分区或区域的沿海国专

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适当剩余部分。公约第69条关于内陆国和第70条关于地理不利国的

条款规定,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应有权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开发同一分区或区域的沿海国

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适当剩余部分。”

3、简述外交保护

答:外交保护指一国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一国国民在外国的

合法权益受到另一国违反国际法行为的侵害,而该国民不能通过正常途径得到解决,该国民

所属的国家有权对其实行外交保护。这是国家属人优越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一国实行

外交保护是直接涉及与所在国关系的国家行为,因此一国行使外交保护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这些条件有两个:第一,被保护的外国人必须具有保护国的国籍,因为外交保护源于属人优

越权,如果一个外国人不具有保护国国籍。该国家就禾权对其实行外交保护。第二,被侵害

的外国人在所在国已经“用尽当地救济”。外国人受侵害而由其本国代其提起国际求偿之前,

必须利用所在国向其提供的一切法律救济方法。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根据所在国国内法所能利

用的足以补救其所申诉的情况的一切有效方法,不论是司法方法、行政方法、程序上方法和

其他正式救济方法。

4、简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内容

答: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与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紧密相联。它要求国家在交往中

无论发生何种争端,都应以和平的方法解决,而不能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一般来说,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是谈判、斡旋、调停、调查、调解、仲裁、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

办法、以及联合国调处等;国际争端应在国家主权平等的基础上依照自由选择的方法和平解

决,在选择和平解决争端方法时,当事各方应当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协商确定与争端的

性质和情况相适合的和平方法;争端各方如未能以以上任何一种和平方法达成解决的情形

时,有义务继续以其商定之他种和平方法寻求争端之解决;国际争端的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

该避免从事使情势恶化之任何行动。

5、简述空气空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答:空气空间:指地球表面的上空。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取决于它所覆盖的地面及海面。在一国领陆、内水和领海之上的空

气空间,属该国领土的构成部分,受该国法律管辖,一国的主权延伸到它的领土上空,称为

领空,国家在其领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他国飞行器不能自由飞过。这也是国际法上

所确认的。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上面的空气空间则不隶属沿海国的法律管辖,也不

受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任何国家的航空器可以自由通过。

6、简述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取得变更方式

答:现代国际法认为国家或民族可以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变更部分领土和主权,或确

定主权的归属。一般获得普遍承认的方式有下列几种。

(1)交换领土:两国签订条约,自愿交换部分领土。

(2)全民投票:在有主权争议的地区进行全民投票决定该地区的主权归属。

(3)收复失地:收回被外国占领的地方以恢复行使主权。

7、简述国际航空安全中的或引渡或起诉制度。

答:《东京公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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