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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系2
第三章会计基础工作4
第四章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12
第五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47
第六章资产管理50
第七章公司负债管理57
第八章成本和费用管理58
第九章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管理59
第十章外币业务管理60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61
第十二章全面预算管理64
第十三章子公司财务管理64
第十四章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66
第十五章附则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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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
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
财务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上级主管单位相关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各子公司不得擅自变更,
因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若确需调整,须上报公司,经审批后予以修订。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公司及子公司在遵循本制度
的基础上,应建立和完善具体单项制度。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系
第四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财务工作实施
统一管理、统一指导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
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对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六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审核把关,确
保财务基础工作规范有序。
第七条公司应当根据财务业务需要,设置财务管理部,配置专业人员。各子
公司原则上应根据财务、会计业务需要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务机构负责人;
不具备单独设置财务机构条件的,应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在专职
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岗位设置和人员分工应当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原
则和要求,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除银行
存款、现金日记账以外的账务处理工作。
第八条财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财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财务人员应当遵守
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公司应当不断加强财务人员的后续教
育培训工作,保证财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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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公司聘用财务人员须实行回避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
责人和出纳岗位;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亲属不得担任公司出纳岗
位。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
配偶亲关系。
第十条财务人员应为本公司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定义务和获得授权或批准外,
任何人不得对外提供或泄露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全部财务工作移
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移交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十二条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完成会计处理的,应处理完毕;
(二)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三)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
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财务信息系统及密码、财务信息系统数
据备份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时,应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
对点清。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
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数据必须完整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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