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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我国2013年公司资本制度改革通过确立全面认缴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
低限额及验资程序等方式,降低了股东出资门槛,扩大了股东认缴出资的自治空
间。但是,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缺乏针对股东出资的监督制度,导致实践中实缴
期限设置不合理和股东“认而不缴”等关涉股东出资的问题层出不穷。对此,《公
司法》(2023)新增了董事催缴出资规则,于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
后,董事会应当核查股东出资,发现股东存在未按期足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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