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946-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docxVIP

HJ 946-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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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946—2018

目次

前言 ⅱ

1适用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2

5监测方案制定 2

6信息记录和报告 5

7其他 6

HJ946—2018

前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制革及毛皮加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制革及毛皮加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7月3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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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946—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

1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也适用于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园区。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486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HJ44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T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3048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原料皮rawhide/skin

指制革或毛皮加工排污单位加工皮革或毛皮所用的最初状态的皮料,包括成品革或成品毛皮之前的所有阶段的产品,如生皮、蓝湿皮、坯革等。

3.2

制革工业leathermakingindustry

把从猪、牛、羊等动物体上剥下来的皮(即生皮),进行系统的化学和物理处理,制作成适合各种用途的半成品革或成品革的过程。从半成品革经过整饰加工成成品革也属于制革的范畴。

3.3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leathermaking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以生皮或半成品革(包括蓝湿革和坯革)为原料进行制革的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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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946—2018

3.4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furmaking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

以羊皮、狐狸皮、水貂皮等生毛皮为原料生产成品毛皮或剪绒毛皮的排污单位。

3.5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园区leatherandfurmakingpark

指容纳制革及毛皮加工排污单位进行生产活动的、具有一定范围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

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监测方案制定

5.1废水排放监测

5.1.1监测点位

所有制革及毛皮加工排污单位均须在废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采用含铬鞣剂(包括铬复鞣剂)的制革及毛皮加工排污单位,须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制革及毛皮加工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执行。

表1废水排放口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级别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重点

排污单位

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总氮

日(自动监测)

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色度、硫化物、动植物油、氯离子、总磷

季度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总铬、流量

六价铬

雨水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非重点排污单位

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色度、硫化物、动植物油、氯离子

季度

半年

注: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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