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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目次
前言 ii
1适用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2
5监测方案制定 2
6信息记录和报告 7
7其他 8
ii
前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2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
1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本标准也适用于专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工厂、与化学合成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等排污单位。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21904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HJ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GB2190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化学合成类制药chemicalsynthesispharmacy
指采用一个化学反应或一系列化学反应生产药物活性成分的过程。
2
HJ□□□-201□
3.2
直接排放direct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3
间接排放indirect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4
反应reaction
指通过采用合成反应、药物结构改造、脱保护基等一系列方法最终制得药物活性成分或含有药物活性成分的混合物的过程。
3.5
分离纯化separationandpurification
指用物理、化学或其他方法把某一药物活性成分或反应过程中间产物(如医药中间体)从反应混合物中分离出来,必要时进一步去除杂质从而获得纯品的过程,主要包括分离、提取、精制、干燥等阶段。
3.6
溶剂回收设备solventrecoveryequipment
指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溶剂收集、提纯以达到再利用目的的装置。3.7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和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监测方案制定
5.1废水排放监测
5.1.1监测点位
所有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均须在废水总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排放总汞、总镉、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烷基汞的,须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外环境的还须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3
5.1.2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执行。表1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备注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总磷
月(自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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