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信托合同范文集合四篇.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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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信托合同范文集合四篇

信托合同篇1

一、股权信托合同的特征

基于上述对股权信托基本内涵的分析,并结合股权信托合同的特殊性,笔者

认为股权信托合同应当至少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股权信托合同是要式合同。

既然信托是一种集合了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管理权、绝对处分权或者公司

股权的新的完美设计(Stimson,1887),那么股权信托的设立自然离不开承载委

托人意思表示的合同,委托人需要借助合同来明确信托目的、信托当事人、信托

的股权和信托期限等重要事项。至于信托的设立是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除我国

外,各国信托法律制度对此均规定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何宝玉,)。

但是股权信托的复杂性使其区别于一般的信托,当事人设立股权信托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

(二)股权信托合同应当具备股权转让条款。

信托不同于委托代理,股权信托要求委托人将其股权转移给受托人且由受托

人管理,由于股权的转移,因此在股权信托关系上产生了双重“所有权”,即受

托人持有法律上的所有权,而受益人拥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但大陆法系国家的

学者们将这种法律上的所有权叫做名义上的所有权,而把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叫做

实质上的所有权或者受益权(刘迎霜,)。因此,股权信托合同只有具备股权转让

条款才符合信托的本质特征。否则,仅可能是股东委托代理人行使其表决权的委

托代理合同而非股权信托合同,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股东表决

权的代理行使就属于委托代理合同。

(三)股权信托合同的核心条款应当是受托人条款。

委托人基于信任,通过订立股权信托合同将股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在股

权信托目的.的约束下以股东的身份管理和处分股权,并向受益人支付股权信托

收益,在股权信托终止时,又负有将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给其他合法主体的义务。

二、我国股权信托合同的法律环境及其存在的问题

受大陆法系理念和制度的影响,判例(法)在我国的重要性远不及普通法系国

家,我国调整股权信托合同的法律均为成为法。

(一)我国现行股权信托合同的法律环境。

在法律层面,我国目前主要由三部法律调整股权信托合同的法律关系:一是

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的《信托法》二二是调整民商事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务关系的《合同法》,具体与股权信托合同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订立合同的基本

原则和一般规则、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

务终止、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解释等二三是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以及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公司法》,具体与股权信托合同相关的内容主要包

括股权转让规定和对股东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二)我国现行股权信托合同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

我国《信托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设立信托的一种书面形式一一信托合同,

但是对于信托合同本身并没有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而且我国《合同法》分则

所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并不包括信托合同,因此信托合同成为了所谓的无名合

同,但是仅依据《信托法》有限的条文和《合同法》总则并不足以调整复杂的信

托合同。这被认为赋予了信托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但是我国缺乏信托理

念和传统,股权信托市场并不成熟,法律规范的简略和分散会造成一种令当事人

无所适从的局面。另外,尽管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权转让条款,但是股权转

让并不等同于股权信托,即股权转让合同不能取代股权信托合同。

3.股权信托合同的效力存在风险。

由于股权信托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围绕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履行来设计,因此

受托人的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必然是股权信托合同的重要内容。注意义务主要基

于受托人的能力和态度,而忠诚义务主要基于受托人的道德,但是态度和道德具

有极强的主观性,必须由合同条款将其具体化为相应的行为才具有法律意义,即

在合同法中一般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来确定主观过错的(张维迎,)。在合同条款设

计上,受托人注意义务的具体化及其履行需要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而忠诚义

务的具体化及其履行又需要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控权,如果授权范围过小、不当,

或者控权过于严格,则可能会导致相应的条款存在法律效力上的瑕疵,致使股权

信托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三、完善我国股权信托合同法律环境的建议

与发达国家相比,股权信托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但是因其自身优势以及

当事人和市场的需求,股权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前景不可估量,而股权信托的发展

需要一个适宜的法律支持环境。完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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