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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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民用天然气项目

二零一五年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甲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规范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证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年月日在中国河北省签署本协议。

12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遵循中国的法律;

符合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

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2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4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5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6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7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8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9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1)造成1000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使用72小时以上;

(2)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48小时以上。

210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12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火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213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31特许经营权授予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2)本协议签署日内,甲方向乙方在河北省新注册成立的公司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发布。

32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30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3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等乡镇及其他乙方具备供气条件的区域,乙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特许经营权第一地域范围的扩展

34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的拓展,因规划区域扩大而扩展,在扩大区域未设置特许经营权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修改本协议第33条后实施;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拓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35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

(1)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管道天然气CNGLNG等多种输送形式(工业用户商业用户和民用用户)供应天然气,建立LNGCNG汽车加气站,并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业务等。

(2)天然气利用与发展。

(3)与经营管道燃气其他相关的服务项目。

36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37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41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42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43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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