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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止控
股股东(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成都苑东生物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
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及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提供
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第四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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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
第六条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
东,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七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
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或者以
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
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九条公司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成都苑东生物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制度》”)等规定,实
施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因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
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
用。
第十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
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
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使用: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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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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