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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强股份: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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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

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

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

外汇套期保值、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

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

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

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

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

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金融衍

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

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需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

正常经营。

第三章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授权

第九条本制度规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金融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金融衍

生品交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的相关要求,履行金

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

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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