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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案件审理的情况、问题及对策(之二)
张新宝、康长庆
五、其他重要问题
(一)案外力量的干预
1.问题
许多名誉权纠纷案件的被告为作家、记者、新闻出版单位,部分
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原告为具有一定身份的知名人士,这些原被告有较
为广泛的社会交往,与具有较高地位和职务的人具有一定的联系。在
诉讼中,这样的当事人往往通过这样的社会关系,给法院或者上级法
院写条子、打电话;上级法院的个别人基于这样那样的人事关系,也
通过非组织程序方式向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的法院乃至承办人员施
加这样或那样的影响。其结果是,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独立审判、
拖延案件的审判期限,还可能带来其他不良后果。
案外力量的干预还来自舆论方面。名誉权纠纷案件一般都是具有
较大新闻价值的案件,新闻媒体过早炒作某些案件,误导公众(特别
是某一新闻出版单位卷入该案,成为案件的被告的情形,更是如此),
对审判人员造成不良的社会压力,可能影响公正判决。
1
2.对策
应当坚持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的独立审判,其他人包括掌握一定
权力的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干预案件的审理。
对于这样的干预,人民法院有必要设立专门的规章制度进行回拒。
上级法院也不得在一个案件的审理进程中对审判活动进行干预,
这是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审级制度的。如果二审法院对一审法
院正在审理的案件说三道四甚至指示一审法院如何审判(还有的明确
指示只能以调解方式结案),那么事实上就成了一审终审。这是对法
治的严重破坏。建议各级人民法院建立抵制来自上级法院不当干预的
专门制度,对于此类干预可以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
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求立法机关对上级法院的不当干预
行使执法监督权。
(二)结案期限
1.问题
我们注意到,名誉权纠纷案件,尤其是涉及某些特殊主体(如人
民日报社[64])的案件,案件审理的时间特别长。这样的状况首先是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审理案件的期限的规定
的;[65]其次是增加诉讼当事人尤其是原告方的各种负担,而如果被
告败诉这种负担最终又会转嫁到被告一方;最后是不恰当地增加人民
2
法院的工作量,浪费有限的诉讼资源,这样的结果实际上是浪费纳税
人的钱。
2.对策
笔者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
规定,应当一般地得到遵循,极少数例外情况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程
序。就名誉权纠纷案件而言,虽然可能较之其他民事案件有一定的复
杂性,但是并不是需要长达七、八年的马拉松式期限的。有的法院拖
延审理期限,并非案件本身复杂,而是采取拖延战术对付案外人的不
当干预等。这样的战术也是令人啼笑皆非的。它或许产生某些正面效
果或者不产生任何正面效果,而其负面效果确实是显而易见的。我们
不主张采用拖延的办法来解决这类问题。
(三)撤诉与调解
1.问题
北京市朝阳区的材料反映出这样一个情况:名誉权案件原告撒诉
的比较多,调解结案的比较多,法院也裁定驳回了几起起诉。过高的
撤诉和调解率背后可能存在侵害原告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问题。在
实践中,某些名誉权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庭外和解后原告撒诉,
但是撤诉后又产生不良的后果。[66]
2.对策
3
从权利的行使来看,原告确实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
利。但是如此高的原告撤诉率,是否在其背后也存在原告受到某些压
力不得不撤诉的情况呢?由于被告通常是具有广泛社会关系的作者、
新闻出版单位等,这样的压力之存在是不足为奇的。另外一个值得注
意的倾向,有些原告以获得较高的赔偿额作为撤诉的交易条件,在得
到被告方赔偿或者许诺的赔偿后撤诉。这样做虽然不是违反法律的行
为,却是误解名誉权的根本性质的本末倒置的行为。我们反对通过任
何压力迫使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原告撒诉,我们也不主张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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