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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票据辨析

上海分行赵慈拉

摘要:融资性票据是在无贸易背景下产生的借贷交易,由于其不具有自偿性,

因此会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或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银行形成潜在的信用风险,

一直为监管部门所禁止。本文对融资性票据的产生与特点作了剖析,并提出了治理

措施与相关建议。

融资性票据是指票据持有人通过非贸易的方式取得商业汇票,并以

该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套取资金,实现融资目的。融资性票据贴现后的

资金往往被用于投资或偿债,因此在汇票到期后,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

银行或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银行将会面临因出票人兑付违约而导致的信

用风险。据央行统计显示,今年一季度票据贴现累计发生额2.28万亿元,

同比增长68%;但代表实体经济中运行的货币量M1的3月底余额却低

于2005年末余额,显然,这些新增的票据贴现后的资金有相当多部分并

没有流向M1,而是流向代表虚拟资本的M2(2006年3月底M2余额较

2005年末余额增长1.17万亿元),该信息表明,融资性票据是形成当前

贷款和货币供应量过快增长的因素之一,同时巨额的融资性票据在贴现

后流向了股票市场或期货市场,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构成了潜在的风

险,央行和银监会对此都予以高度关注。

一、融资性票据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

融资性票据一定是发生在两个关联企业之间。这是因为,融资性票

据的受让本是一种借贷交易,在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今天,很难想象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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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无控股关系的企业会以票据受让的形式进行资金借贷,即使确有必要,

贷款方也会以借据伴随资金划付的形式进行,以完成法律意义上的给付

履行。而在关联企业之间,许多民营企业为谋求融资能力,往往利用控

股子公司的关系,将子公司的产品销售给母公司,再由母公司销售给购

货方,以此在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自的独立报表上,造成各自都有自己的

资产额和销售额的会计信息假象,以此获得银行重复授信。因此在这类

关联企业之间,完全能够提供足够多的、合法的、真实的增值税发票和

交易合同,但这些发票和合同与融资性票据的给付却无任何对价关系,

所以通过票据贴现必须提供发票和合同等形式要件并不能有效约束融资

性票据的产生。

二、融资性票据产生于出票环节

融资性票据的严格定义应该是指该票据的产生缺乏贸易背景,使该

票据缺乏自偿性。因此,融资性票据产生于出票环节,而不是转让环节;

或者说产生于承兑环节,而不是贴现环节。出票人签发商业汇票即伴随

商业信用的产生,若经银行承兑,则伴随银行信用的产生。票据究竟是

贸易性的还是融资性的,完全取决于出票时的交易用途,贸易项下的票

据,到期时能用商品回笼款来进行自偿;被用作投资或偿债的融资性票

据,到期时因缺乏自偿性而给兑付带来不确定性。

一份因真实贸易而产生的票据,即使在之后某个转让环节中成为无

贸易的融资性交易(如用于偿债),银行并为持票人办理了贴现,也不会

对承兑银行构成风险或扩大货币投放。因为,此票据是基于真实贸易而

产生,通过商品的流通具有自偿性;再则,票据前手与持票人虽属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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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易,但如由前手向银行贴现(更符合贴现政策,因前手与再前手具

有贸易交易)后将资金划转给持票人,与持票人向银行贴现取得资金,

从货币投放的角度看,两者是完全等效的。因此,笔者认为转让后的票

据不应该存在融资性票据之说。当然下例情况例外,出票人与收款人为

关联企业,为借贷交易而签发融资性票据,但因双方无关联交易而无法

贴现,收款人遂将票据转让与其有关联交易的子公司,子公司作为持票

人并提供合法但与该票据实际并无关联的发票与合同向银行办理了贴现,

再将贴现款划转与前手。此类融资性票据看似转让后产生,其实仍在出

票环节生成,只是借助于转让环节,实现贴现融资目的。

发生在分公司与母公司间的票据背书转让,母公司持票据向银行申

请贴现时,提交的却是分公司与票据前手交易的发票和合同或母公司直

接开给分公司票据前手的发票和合同。看似不匹配,但却是真实和合法

的,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的会计核算,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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