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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创新与现代法治
[论文关键词]理论创新现代法治法治精神
[论文摘要]理论创新应当与法治精神相契合,以现代法治为保障,以推进法治为己任。
理论创新的极端重要性,对于我们党和整个国家来说,都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什么是
理论创新?如何进行理论创新?怎样把握理论创新的正确方向?需要进行深入研究。本文仅
就理论创新与现代法治的关系,提出一些初步的想法。
一、理论创新应当与法治精神相契合
党已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进
一步确立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理念,因此,以现代法治取代传统的人
治,已经成为相当广泛的共识。关于法治的含义,江平教授曾经作过深入而通俗、完整而确
切的阐释,他指出法治有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一套制度,其二是一套观念,其三是一套方
法(江平:《法律:制度、方法、理念》,《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5.3)。所谓一套
制度,就是要建立健全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并且它们应当是良法而不是
恶法。简言之,这套制度既需有完备的外形,又需有优良的品质,二者缺一不可。所谓一套
观念,就是要树立一系列与上述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这套观念不仅为法学界精英所接
受,而且在更大的范围内被普遍接受;不仅为各级官员所接受,而且为广大公民所普遍接受。
这套观念的核心要求是什么呢?其实,全部公法(例如宪法、刑法和行政法)主要写着两个字:
限权,即限制公共权力;全部私法(例如民法、商法)也主要写着两个字:维权,即维护公民权
利;全部社会法(例如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样主要写着两个字:扶弱,
即扶持弱势群体。因此,限权、维权、扶弱,就构成了现代法治观念的核心。
从这里出发去审视现实,就不难发现我国法治建设在三个方面都存在相当的距离。首
先是制度不到位,这表现为我们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并且已有的一些制度已经明显落后于
现实,前者如民法典至今没有出台,后者如死刑制度的滞后。其次是观念不到位。佘祥林冤
案的背后是刑讯逼供,而刑讯逼供的后面是有罪推定,因此,佘祥林的悲剧其实也是观念的
悲剧。再次是方法不到位。法治要求人们面对具体事实,务要明确法律范畴,明确权利义务,
明确法律责任。现实的突出情况是,官员批示满天飞舞,“红头文件”畅行无阻,它们的合
法性并未得到审查,但是在很大程度上主宰着社会生活,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享有司法豁免权。
很明显,法治建设的基本任务,就是建立如上所述的一套制度,培育如上所述的一套观念,掌
握如上所述的一套方法,正视三个不到位,解决三个不到位。
如果说,现代法治的优秀品质是限权、维权和扶弱,那么理论创新同样应当具备这些品
质。这是因为:第一,它与我们党的根本宗旨相契合。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自己的根
本宗旨,以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根本职责,党没有也不应该有与人民群众利益
相背离的私利,如果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牺牲人民群众的利益,那将是不可思议的。第二,
它与构建和谐社会相契合。和谐社会的核心要求是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换言之,和谐社会
应当以民主法治为其表,以公平正义为其魂,离开这一点去谈和谐社会,就会言不及义,甚至
南辕北辙。因此,坚持限制公共权力,维护公民权利,扶持弱势群体,就是坚持了理论创新的
正确方向;反之,容忍公共权力的不当扩张,轻视广大公民的各项权利,漠视弱势群体的生存
疾苦,就是违背了理论创新的正确方向。
二、理论创新应当以现代法治为保障
回顾中国历史,很容易看到两种现象:当国家政权强化的时候,思想空间往往趋于狭
小,社会整体在强调循规蹈矩的同时,也常常导致了思想僵化;当国家政权弱化或新旧政权
交替的时候,思想空间往往得到扩充,整个社会在思潮迭起的同时,也常常催生歪理邪说。
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究其根本原因,乃是中国在长期的封建社会里,一
直缺少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在今天的历史条件下,理论创新需要一整套法律制度来加以保证。这套制度应当
包含一个总的原则和一系列具体规范(郝铁川:《法治理论创新呼唤规则》,《检察日报》
2005.2.27)。所谓总的原则,是指宪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原则;所谓一系列具体规范,是指
以新闻法、出版法等为代表的一批单行法律。有了这样一套法律制度,并且使它们在实践
中得到实施,理论创新才会有相对清晰的涵义和相对明确的边界。在这样的前提下,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才可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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