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修改选举法”与基本法律的修改权_韩大元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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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6092/j.cnki.1001-618x.2010.07.007

法学杂志·2010年第7期选举法修改论坛

专家笔谈

1.“全国人大修改选举法”与基本法律的修改权

2.“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意义与宪法基础

3.值得视的“选举机构”专章

4.“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意义与完善

“全国人大修改选举法”与基本法律的修改权

TalkingAbout“RevisionOfTheElectoralLawByTheNationalPeople’sCongress”

韩大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地位上‚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

现行《选举法》的第五个修正案。这次修改主要在三个方力‚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是常设机关‚二者性质不同‚不

面发展和完善了我国的选举法律制度:第一‚根据法治发①

能并称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宪法地位的不同决定了全

展的成果与理念‚将宪法的平等、公平与公正的理念体现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同一个机关‚它们制定的

在选举法的规范与体系之中‚具体表现在实行城乡平等法律的位阶是不同的。

选举权;第二‚尊选民的民主权利‚丰富民主生活‚增强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律修改权”性质、界

候选人的“透明度”‚例如候选人介绍形式的强制性、明确限等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规定秘密写票处、增强对破坏选举行为的查处力度;第一是“部分补充和修改”‚如何判断“部分”?据统计‚

三‚选举程序更加规范化、程序化‚例如增设“选举机构”专在1997年《刑法》修改之前‚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补充

章、禁止同时两地担任代表、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具体规修改有22次‚其中涉及了增设罪名、刑事责任、刑罚的具

定。除了这些条文规定上的进步‚本次修改值得关注的体运用、法定刑等内容‚而且对诸多犯罪罪名‚甚至对刑

是‚此次选举法修改是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而之前的法的某些原则如溯及力原则也进行了修改‚修改补充涉

1986年、1995年、2004年三次修改则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及的条文至少占刑法条文的50%以上;1986年常委会对

做出。由全国人大修改选举法体现了最高权力机关对这《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修改补充的条文分别占36%

一基本法律的视‚对于今后完善修改基本法律的程序‚和44%‚1995年对上述两法的再次修改条文分别占30%

正确理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地位将产生积极影响。和42%;1998年常委会修改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增加

现行《宪法》将法律区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②

和修改的条文占90%以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多次

律”两种。根据《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的规定‚基本法“部分”修改‚几乎将一些基本法律全然更新。

律的制定权归属全国人大‚非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归属全二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对哪些条

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律予以部款、做出何种修改能够构成抵触“基本原则”‚实践中有不

分补充和修改‚但前提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且“不得同的做法。例如在《选举法》修改中‚2010年全国人大将

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城乡人大代表的人口比例修改为1:1‚而1995年全国人

宪法对于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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