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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四第5题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要资料,俗话说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未来真题“”,对于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需

要引起⾼度重视。店铺为考⽣整理了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详细解析,供⼤家复习参考。欢迎阅读了解。

5、案情:美森公司成⽴于2009年,主要经营煤炭。股东是⼤雅公司以及庄某、⽯某。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

是1000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例是5︰3︰2;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时⼀次性缴清全部出资。⼤雅公司将之前归其

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500万元⽤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庄某和

⽯某以货币出资,公司成⽴时庄某实际⽀付了100万元,⽯某实际⽀付了50万元。

⼤雅公司委派⽩某担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2010年,赵某欲⼊股美森公司,⽩某、庄某和⽯某⼀致

表⽰同意,于是赵某以现⾦出资50万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赵某还领取了2010年和

2011年的红利共10万元,也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

2012年开始,公司经营逐渐陷⼊困境。庄某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了其妻弟杜某。此时,赵某提出美森

公司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所以⾃⼰的50万元当时是借款给美森公司的。⽩某称美森公司⽆钱可还,还告诉赵某,为维

持公司的经营,公司已经向甲、⼄公司分别借款60万元和40万元;向⼤雅公司借款500万元。

2013年11⽉,⼤雅公司指⽰⽩某将原出资的资产中价值较⼤的部分逐渐转⼊另⼀⼦公司美阳公司。对此,杜

某、⽯某和赵某均不知情。

此时,甲公司和⼄公司起诉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雅公司也主张⾃⼰曾借款500万元给美

森公司,要求其偿还。赵某、杜某及⽯某闻讯后也认为利益受损,要求美森公司返还出资或借款。

问题:

1.应如何评价美森公司成⽴时三个股东的出资⾏为及其法律效果?

2.赵某与美森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

3.庄某是否可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进⾏转让?为什么?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4.⼤雅公司让⽩某将原来⽤作出资的资产转移给美阳公司的⾏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5.甲公司和⼄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以及⼤雅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应否得到受偿?其受偿顺序如何?

6.赵某、杜某和⽯某的请求及理由是否成⽴?他们应当如何主张⾃⼰的权利?

【正确答案】1.⼤雅公司以先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出资,净资产尽管没有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为出资形

式,但公司实践中运⽤较多,并且案情中显⽰,⼀⽅⾯这些净资产本来归⼤雅公司,且经过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作

价,在出资程序⽅⾯与实物等⾮货币形式的出资相似,另⼀⽅⾯这些净资产已经由美森公司实际占有和使⽤,即完成

了交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也有⾮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的规定。所以,应当认为⼤雅公司履⾏了

⾃⼰的出资义务。庄某按章程应当以现⾦300万出资,仅出资100万;⽯某按章程应当出资200万,仅出资50万,所以

两位⾃然⼈股东没有完全履⾏⾃⼰的出资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出资义务及违约责任。

2.投资与借贷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赵某⾃⼰主张是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但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三

条的规定,赵某虽然没有被登记为股东,但是他在2010年时出于⾃⼰的真实意思表⽰,愿意出资成为股东,其他股东

及股东代表均同意,并且赵某实际交付了50万元出资,参与了分红及公司的经营,这些⾏为均⾮债权⼈可为,所以赵

某具备实际出资⼈的地位,在公司内部也享有实际出资⼈的权利。此外从民商法的诚信原则考虑也应认可赵某作为实

际出资⼈或实际股东⽽⾮债权⼈。

3.尽管庄某没有全⾯履⾏⾃⼰的出资义务,但其股权也是可以转让的。受让⼈是其妻弟,按⽣活经验应当推定杜

某是知情的。我国《公司法解释(三)》第⼗⼋条已经认可了瑕疵出资股权的可转让性;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就是如

果受让⼈知道,转让⼈和受让⼈对公司以及债权⼈要承担连带责任,受让⼈再向转让⼈进⾏追偿。

4.公司具有独⽴⼈格,公司财产是其⼈格的基础。出资后的资产属于公司⽽⾮股东所有,故⼤雅公司⽆权将公司

资产转移,该⾏为损害了公司的责任财产,侵害了美森公司、美森公司股东(杜某和⽯某)的利益,也侵害了甲、⼄

公司这些债权⼈的利益。

5.甲公司和⼄公司是普通债权,应当得到受偿。⼤雅公司是美森公司的⼤股东,我国公司法并未禁⽌公司与其股

东之间的交易,只是规定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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