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动产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的营业信托纠纷案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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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动产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的营业信托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09年9月11日,作为委托人的C项目公司和作为受托人的A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约定:本信托系受托人基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向投资人发行信托受益权份额62,700份而设立的一项信托。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其中,信托优先受益权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2.3亿元,但不低于2.15亿元,其余为信托一般受益权。同时约定信托的基本要素如下:

基础资产系指委托人持有的“K·L国际”项目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

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对基础财产依法享有取得收益的权利及因对其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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