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出台背景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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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就《条例》制定的相关情况和亮点部分作简要介绍。

一、出台的背景: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广大的农民工活跃在我国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成就,凝聚着他们辛勤劳动的汗水,有他们的巨大奉献。党中央、国务院对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劳动报酬权益,历来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各地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治理欠薪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拖欠农民工工资多发高发的态势得到了明显遏制。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一些行业生产组织方式不规范,源头上建设资金不足,治理欠薪制度措施刚性不够,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属地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等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屡治不绝。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更需要下更大的决心,采取更有力的措施。

去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出重要批示,李克强总理在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作出明确部署,要求抓紧制定专门行政法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围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聚焦拖欠农民工工资主要领域的突出问题,研究起草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取得了高度的共识。

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通过了《条例(草案)》。条例的制定,是近年来治理欠薪工作成功经验的制度化提升,是依法治欠的重要体现和制度保证,影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根治欠薪工作的高度重视,顺应了社会各界对根治欠薪的期盼和呼吁,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我们相信,有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有《条例》的法律武器,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根治欠薪工作一定会取得新的更大的成效。

二、 制定的原则:

《条例》的制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恪守立法为民理念,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以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欠薪零容忍的制度体系、监管有效的工作格局、惩处有力的执法机制为目标,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三、 六大亮点地方:

一是第四章对工程建设领域的特别规定

二是将过去的工作经验法制化:《条例》将如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总包代发、用工实名制、工资保证金等实践中成熟有效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

三是明确了各部门的分工和责任。条例》明确每个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发放农民工工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条例》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发改、财政、公安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尤其是第四十三条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四是《条例》规定欠薪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按照《条例》的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也就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对单位给予罚款的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第二,突出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履行法律责任。《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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