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利他契约及《合同法》第64条之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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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0(1(2,3.(*’4($,*,.5667年第!7卷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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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6689:6;;667!696!!96收稿日期:6679679;

《》

试论利他契约及合同法第:7条之规定

汪琴,胡廷松

()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6!

《》

摘要:在分析利他契约的效力和特点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合同法第:7条之规定,

认为该条规定的是代为受领制度,而不是利他契约制度。

关键词:利他契约;受益第三人;代为受领;法律效力

中图分类号:0;=:文献标识码:/

与早期商品交易双方关系的封闭性与孤立性不同,现代商业活动常式,可由第三人为之,也可由第三人的继承人为之。但其意思表示可向债权

常表现出各相关交易的连续性及相互依赖性的特点,因此,人身保险、货人或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做出。因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同为合同当事人,向

物运输及连锁买卖、连锁租赁等商业活动中,利他契约制度不可或缺,为任何一方表示都具有同等效力。第三人表示接受权利后,在合同所规定的

世界各国立法所认可。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范围内,享有债权人的权利,有权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有权请求不履

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有权转让、抵消、免除其权利。但由于第三

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从文字上看,该条似乎是在规定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不享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即使合同有撤销

《》

利他契约,实践中和学术界的理解也是见仁见智。本文认为合同法第的原因,第三人也不得撤销合同。第三人不接受权利,应做出不接受的意思

:7条的规定属于代为受领,而不是利他契约。表示。该意思表示可以向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提出。第三人表示

接受权利后,非经债务人同意,不得改变其享受利益的意思表示。因为债权

!利他契约的特点及效力人不能强迫第三人接受或不接受权利,而债务人作为合同义务人,第三人

表示接受权利后,往往为向第三人履行做了必要的准备工作,如不经债务

!=!利他契约的特点

人同意,则可以导致债务人遭受损害。第三人表示不接受权利,视为自始未

利他契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使第三人直接享有和取得合同利益而

取得权利。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重新指定第三人。

订立的合同。它附属于合同当事人所订立的基本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基

()对债权人的效力。依利他契约,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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