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爱健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合众爱健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众爱健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说明书所载信息供您在理解本产品时参考,各项内容均以《合众爱健康终

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为准。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主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合众爱健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产品性质】

合众爱健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疾病保险。疾病保险是指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时,为

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投保须知】

1.投保范围:被保险人出生满28天—65周岁

2.保险期间:终身

3.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

时本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两项较大

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1)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确定为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

人确定为全残时本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确定为全残,我们将按照以下两

项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1)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确定为全残时本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含)内初次发生且经医院的专科

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

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主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或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

照以下两项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1)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本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本主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及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且以一次

为限。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

照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主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

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首次诊断即达到重大疾病标准时,我们仅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不能同时给付或追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首次诊断即达到全残标准时,我们仅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不能同时

给付或追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自被保险

人确诊轻症疾病之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我们将逐期豁免本主合同的续期保险费,本项

责任终止;您每期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经缴纳。

上述被豁免的续期保险费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轻症疾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

的责任;因下列第(1)-(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

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

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

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文档评论(0)

*****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