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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ASXXX—20XX
1
乘用车内气味污染物控制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内气味污染物和臭气浓度指标的控制限值、受检车辆的规定,检验方法以及监测要求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车内气味污染物的控制管理。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销售的新生产汽车,使用中的车辆也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T27630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
ISO12219-1道路车辆的内部空气——第1部分:整车试验室——测定车厢内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规范与方法
HJ/T400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采样测定方法
T/CAS406车内空气气味的评价感官与光离子检测仪耦合分析法
3术语和定义
GB7258、GB/T27630、ISO12219-1、HJ/T400及T/CAS406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乘用车passengervehicle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它可以装置一定的专用设备或器具,也可以牵引一辆中置轴挂车。
3.2气味污染物odorpollutants
按ISO12219-1、HJ/T400和T/CAS406测量得到的包括丙醛、壬醛、乙醛、丁醛、己醛、辛醛、庚醛、2-乙基己醇、2,6-二叔丁基对甲基苯酚、八甲基环四硅氧烷、1-甲基十氢萘、十氢-2,6-二甲基-萘、2-甲基十氢化萘、癸醛、苯并噻唑、乙酸丁酯、2-甲基萘在内的17种气态污染物和臭气浓度指标。
3.3臭气浓度odorconcentration
用洁净空气或氮气对气体样品进行连续稀释,达到评价员嗅阈值时的稀释倍数。
T/CASXXX—XXXX
2
4气味污染物控制要求
4.1自202□年□□月□□日起,新生产汽车的车内气味污染物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的限值要求。
表1车内气味污染物浓度限值
序号
控制项目
CAS号
单位
浓度限值
1
臭气浓度
/
无量纲
20
2
丙醛
123-38-6
μg/m3
125
3
壬醛
124-19-6
μg/m3
39
4
乙醛
75-07-0
μg/m3
200
5
丁醛
123-72-8
μg/m3
45
6
己醛
66-25-1
μg/m3
6
7
辛醛
124-13-0
μg/m3
8
8
庚醛
111-71-7
μg/m3
20
9
2-乙基己醇
104-76-7
μg/m3
337
10
2,6-二叔丁基对甲基苯酚
128-37-0
μg/m3
12
11
八甲基环四硅氧烷
556-67-2
μg/m3
15
12
1-甲基十氢萘
2958-75-0
μg/m3
67
13
十氢-2,6-二甲基-萘
1618-22-0
μg/m3
46
14
2-甲基十氢化萘
2958-76-1
μg/m3
68
15
癸醛
112-31-2
μg/m3
21
16
苯并噻唑
95-16-9
μg/m3
不得检出
17
乙酸丁酯
123-86-4
μg/m3
69
18
2-甲基萘
91-57-6
μg/m3
58
4.2汽车产品生产企业应主动识别其产品内部产生的气味污染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各控制项目符合表1规定的限值要求。
5受检车辆的规定
5.1受检车辆为新生产下线28±5天以内,且未经销售者或者使用者擅自改变车辆内饰的车辆。受检车辆在接受检验前,不得进行影响车内气味污染物排放的任何人为改造,除非这些改造措施是制造厂必须的生产过程,或者运输过程的一部分。
5.2受检车辆在正式实验开始前,可以在20—30℃的环境温度下进行24h的静置预处理。预处理期间,车辆的所有门窗都应处于打开状态,发动机和车上所有电器设备都处于关闭状态,所有用于运输保护目的的内饰保护膜都应移除。
5.3受检车辆内部不得临时安放影响检验结果的吸附或净化装置,除非这些装置是按照制造厂的制造要求所必须配置的装置。
5.4车辆燃油箱中的燃料种类和燃料量按制造厂的规定添加。
T/CASXXX—20XX
5.5本标准规定的车辆下线时间(28±5)天,是指车辆进行型式检验和环保一致性检查的时间,下线时间超过33天的车辆均应该满足本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5.6进口车辆的规定与国产车辆相同,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到达中国市场的时间确定检验时间。
6污染物监测要求
6.1汽车产品生产企业应对车内气味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6.2气味污染物的监测应与GB/T27630的执行同步,并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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